回收與發放

 

 

高雄市明善天道院 / 財團法人醒世慈善會
清寒子女升學獎助學金申請辦法 細則

第一條 

本辦法依發揚有教無類之儒教精神,獎助品學兼優之清寒子女,特設立財團法人醒世慈善會
清寒子女升學獎助學金委員會 ( 以下簡稱本會 ) 。

第二條  

本會發放清寒子女升學獎助學金,每年發放乙次。
第三條
申請地址:高雄市前鎮區嘉陵街五號。

第四條 

本會申請清寒子女升學獎助學金之資格:
(一)凡家境清寒並能提出免申報所得稅證明者。
(二)凡考取公私立大學院校者。
(三)錄取成績單及在校操行列為乙等或七十五分以上者。
第五條
本會申請清寒子女升學獎助學金之手續:
(一)填送申請表。
(二)錄取成績單及在校操行單 ( 影本加蓋校章 ) 。
(三)檢附家境清寒免申報所得稅證明。
第六條
本會發給清寒子女升學獎助學金之金額:
政府立案公私大學院校 每名新台幣壹萬元整。
第七條
本會發給清寒子女升學獎助學金評定標準 ( 錄取成績單 ) 及名額:
(一)政府立案公大學院校組成績最優者,暫定拾名 ( 成績相同時以國文成績評定為準 ) 。
(二)政府立案私大學院校組成績最優者,暫定拾名 ( 成績相同時以國文成績評定為準 ) 。
第八條
本會清寒子女升學獎助學金名次之評定由管理委員會審查決定公佈之。
第九條
本會申請清寒子女升學獎助學金時間每年 八月十五日 至 九月一日 截止 ( 以郵戳為憑 ) 。

第十條

本會頒發清寒子女升學獎助學金日期及規定:
(一)配合明善天道院祭孔大典日期 ( 九月廿三日 ) 。
(二)親自領取或父母代領,其餘不得代領,未依規定時間內領取者,視同棄權不予頒發。
第十一條
本辦法有未盡事宜者得經管理委員會修訂之。
本辦法經管理委員會通過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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